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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探望病人被摔残,医院被判有责赔偿4.2万
发布时间:2020-10-16   浏览次数:1170857

  陈某在探望住院的亲属时,在医院的电梯出口处踩到污物滑倒被摔成九级伤残,从而与医院引发一起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记者今日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在该院终审审结,法院二审驳回了原审被告成都某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即承担70% 的责任,赔偿陈某的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39032.69元及支付精神抚慰金3000元。

  2007年2月21日上午8时许,陈某在给住院的亲属送饭后在医院的电梯出口处踩到污物滑倒摔伤,并住院治疗23天出院,后经鉴定为9级伤残,且需后续治疗。5月10日,陈某起诉至法院, 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为92585.99元。而医院则称,陈某受伤 不是医院造成的,故其诉请应被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医院系非公益性法人单位,陈某的亲属在其院内住院,陈作为亲属探望 病人是人之常情。对陈某的滑倒受伤,医院应负有主要责任即承担70%的责任;而陈某作为非病 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滑倒,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即承担30%的责任。故判决医院赔偿 陈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为4.2万余元,而对陈的其他诉请则依法予以驳回。

  杨法官说,医院由于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致陈滑倒受伤致残是具有明显过错,原审法院根据上述相关事实,认定由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也是并无不妥之处。故法院终审是驳回医院的上诉,维持原判。

  医院作为公共场所,应该保障来往人员的安全,做到及时清理地面油污水渍等,避免行人不小心踩踏后出现意外事故。为避免再次出现这种赔偿的意外事故,可对医院的易滑区域做一次地面防滑处理,保障出入行人的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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