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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客淋浴房滑倒摔骨折 法院判酒店赔30多万元
发布时间:2019-12-07   浏览次数:843753

  住客在澳门一间五星级酒店摔伤骨折,法院除了判酒店支付2万多元(澳门币,以下均同)的医疗费用,还需支付15万元的丧失部分工作能力的赔偿,以及15万元的非财产损失。昨天,澳门终审法院公布了该案件详情,称酒店管理方没能证明住客在酒店摔倒不是因为酒店的原因,因此要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淋浴房滑倒骨折

  据介绍,事故发生在2009年10月3日,香港居民A与妻子入住澳门的某间五星级酒店。同日,A在酒店房间内冲完凉穿好衣服之后又返回淋浴房时滑倒,仰面摔倒在洗手间地上,左臂受伤。在A的妻子与酒店取得联系后,酒店的工作人员立即叫救护车将A送往镜湖医院救治。事件导致A的左前臂两处(尺骨和挠骨)骨折,6周无法移动。A在治疗后仍无法痊愈,留下永久性伤残,被鉴定为长期部分无能力,程度至少为8%。为医治左前臂的伤势以及申请医生证明,A共花费了22362元。

  A向初级法院针对该五星级酒店的持牌人B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B公司向其支付财产及非财产损害赔偿。

  无法推翻过错推定

  初级法院经审理认为,A与B之间订立的是旅舍住宿合同,由于A在B所经营的酒店内摔倒而遭受身体及精神损害,而B没能证明A摔倒不是因为B的原因所导致,无法推翻法典对旅舍经营者设置的过错推定,因此B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基于此,初级法院一审裁定A的诉讼部分胜诉,判被告B向A支付22362元的医疗费和申请医生证明的费用,以及200000元的非财产损害赔偿,但驳回了其它诉讼请求。

  A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认为长期部分无能力作为生理损害,是对健康权造成的一项现时伤害,而不是未来伤害,其本身已经应该获得赔偿,并请求法院考虑他事发时的月收入(30700港元)、年龄(59岁)、可以工作到75岁的预期以及无能力的程度(8%),将该项赔偿的金额定为458761元。此外A还认为,原审法院订定的非财产损害的赔偿金额过低,应将其上调至500000元。

  终获赔30多万元

  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论在具体个案中是否证明了无能力导致受害人的收入下降,以及所减少收入的具体金额,考虑到受害人身体条件的恶化以及运动和抵抗能力的降低,长期部分无能力本身都是一项可以获得赔偿的财产损害。但合议庭并不认同上诉人所提出的计算赔偿金额的方法,因为初级法院所认定的8%的比率,并不代表伤残对其现时所从事之工作造成的无能力程度,不等于其收益能力的减低比率。

  在不清楚上诉人所从事职业的情况下,只能按照衡平标准确定赔偿金额。考虑到上诉人的年龄、可以活到75岁的预期、相关法令订定的标准、上诉人受伤的部位以及对其日常生活的影响、无能力的程度、人在生命的最后阶段收益能力的自然下降、澳门法院的司法判例、受害人和侵害人的经济条件等等诸多因素,合议庭将长期部分无能力的赔偿金额定为150000元。

  至于非财产损害的金额,合议庭则认为,原审法院所订定的150000元的赔偿并不低,应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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