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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在宾馆客房内洗澡时不慎滑倒摔断大腿
发布时间:2019-12-07   浏览次数:84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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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餐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宾馆虽已放置了防滑地巾、墙上贴有 “小心地滑”字样的醒目标识,但是其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时仍存在着瑕疵,如淋浴间无防滑垫,卫生间无醒目安全提示,移门关闭时上半部分留有缝隙,卫生间排风系统无法使用等,并非完全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毕竟过错较小,仅承担次要责任。

  【案情回放】

  李先生在宾馆客房内洗澡时不慎滑倒摔断大腿,起诉宾馆要求赔偿前期医疗费10万余元。日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吴江法院判决宾馆承担次要责任,需赔偿医疗费4万余的判决。

  前年国庆长假期间,上海的李先生来到吴江看望好友张某,当日就近找了家宾馆入住。次日早晨,李先生在浴室洗澡时,脚下不慎一滑,整个人摔倒在浴室门口。李先生当时感觉左腿剧痛,无法动弹,只能连喊救命。闻讯而来的宾馆工作人员拨打了报警电话,李先生也打电话叫来了老友和120救护车,被送到医院接受治疗。就这一摔,光前期医疗费就花去了十来万,接下来还有因伤致残的各种费用也不少。李先生认为宾馆浴室的移门有缝隙,导致洗澡时水溅出使地面湿滑,且没有铺设防滑地砖,排气扇老化不能及时换气才致使自己摔倒,宾馆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进行赔偿。而宾馆则认为,浴室已经放置了防滑地巾、墙上贴有 “小心地滑”字样的醒目标识,且在第一时间报警叫救护车,已经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赔偿。

  法院经过现场勘察,查明事发宾馆设施较为陈旧,房内未备有宾客须知,淋浴间无防滑垫,卫生间无醒目安全提示,移门关闭时上半部分留有缝隙,卫生间排风系统无法使用。这些均表明被告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但因被告仅为一家二星级宾馆,对服务方面的要求不能过于苛刻,法院酌情认定宾馆对本案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维护自身安全上也存在观察、注意、自护之义务,不论卫生间是否有防滑措施和提醒标志,其均应当预见到卫生间湿滑的情况,由于其未尽必要的注意义务,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对损害事故的发生有较大过错。法院最终认定李先生自行承担60%的责任,宾馆承担40%的责任。一审宣判后,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苏州中院经审理后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案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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