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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学院大学生小孙决定去澡堂洗个澡 澡堂内滑倒摔骨折
发布时间:2019-12-07   浏览次数:841662

  随着天气变冷,12月3日下午,德州学院大学生小孙决定去澡堂洗个澡放松一下,没想到非但没有放松心情,反倒让他摔倒进了医院。“这医药费要600多元,我是不是可以找澡堂子赔偿?”小孙找到记者,拿不准地问道。

  顾客:澡堂内滑倒摔骨折

  小孙说,3日下午天气较冷,上了一上午课的他决定去学校附近的澡堂子洗个澡。洗淋浴时,他突然脚一滑摔倒了,在搓背师傅的帮助下,他才慢慢坐了起来。“坐起来缓了十多分钟后,我觉得左手越来越疼。”小孙说,就这样,澡也没洗,他就又穿上衣服,自己打车去了医院。“在这个过程里,洗澡堂子里没有一个人管我。”

  到了医院一拍片,小孙傻眼了,左手骨折,治疗和药费需要600多元。“这花了我半个月的生活费。浴池是不是需要对我摔伤的事负责?”

  浴池负责人:是他自己不小心

  对于小孙的说法,浴池并不认同。经营浴池的刘女士表示,浴池提供的服务,对每一个人都是一样的,其他人没有摔倒,只有小孙摔到,只能说明是小孙自己的问题,所以浴池不负责赔偿。“浴室大理石本身就是防滑的,浴场设施比较完整,灯光、通风和一切保安措施,包括服务员,都是到位的,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这也就说明,小孙摔倒并不是我们浴室硬件条件不足造成的。”刘女士说。

  对此,小孙却表示,洗澡的淋浴处没有防滑地垫,淋浴处也没无醒目安全提示。对于这一点,刘女士表示,浴池没有必要这么做。

  说到600元医药费的赔偿问题,刘女士说,他们只负责退还小孙洗浴的12元钱,医药费和他们没有关系。

  律师:澡堂要保障顾客人身安全

  就此,记者咨询了山东某律师事务所的崔律师。崔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宾馆、商场、餐馆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也就是说,浴室面向社会开放,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和环境,消费者与浴室双方之间,形成以洗浴为内容的有偿服务合同。此间,浴室应提供与其收费标准相当的设施和服务,还应当对前来洗浴的消费者尽到合理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采取切实防范措施,避免消费者在享受该服务中发生危险。“本事件中,小孙在洗澡堂淋浴过程中受伤,可以主张浴室侵权也可以按照服务合同主张浴室违约,可以依据服务合同关系要求浴室承担违约责任。”崔律师说,浴池应当对小孙的医药费负责,双方可协商具体金额。“如果浴池不愿意赔偿,小孙可以选择到法院起诉。”

  对于浴室等公共经营场所究竟应尽到何种义务才认定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崔律师说,就浴室来说,首先应当采取大众普遍认知的安全保护措施,如防滑拖鞋、防滑通道、防滑地垫及其他安全措施;其次应当在醒目位置和可能危险的地方以各种形式提示消费者;还应该配备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以便意外发生后能够立即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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