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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的李某在高速服务区如厕时滑倒摔伤致残
发布时间:2019-12-07   浏览次数:1166938

  原标题:服务区如厕摔倒致残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被判赔偿15万余元

  50岁的李某在高速服务区如厕时滑倒摔伤致残。李某认为其摔倒是因为卫生间路面湿滑所导致,遂起诉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要求赔偿。3月15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赔偿李某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2017年2月5日下午,李某开车途经高速公路鄢陵服务区,在该服务区卫生间方便时摔倒,服务区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后李某又先后在两家三甲医院住院三个多月。经司法鉴定,李某摔伤致极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后遗完全运动性失语,评定为五级伤残。鉴定后李某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0余万元。

  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辩称,原告摔伤是因其中午饮酒导致,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且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在卫生间摔倒后积极进行救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了积极扶助的义务;原告诉称是因卫生间湿滑导致其摔倒的陈述不属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因饮酒导致摔倒,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一般而言,卫生间本身比较湿滑,经营者除应不定时加以清洁以维护该区域的安全外,还需设置一定的警示标志,以提醒如厕人员提高警惕。但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在卫生间内摔倒与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有关。

  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地面湿滑的空间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摔倒,故其对自身摔倒亦具有过错。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结合本案实际,被告河南高速公路发展公司对原告李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赔偿156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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