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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鄢陵服务区滑倒颅脑损伤索赔8万元
发布时间:2019-12-07   浏览次数:1167018

服务区如厕 摔倒致残

法院判决:高速公路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担责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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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边的事

  2017年2月5日下午,李某开车途经高速公路鄢陵服务区,在该服务区卫生间如厕时摔倒,服务区工作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附近医院治疗,后李某先后在两家三甲医院住院治疗三个多月。出院后,李某起诉某高速公路发展公司,索赔8万元。

  案件审理中,经司法鉴定,李某摔伤致极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后遗症为完全运动性失语,评定为五级伤残。鉴定后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60万余元。

  某高速公路发展公司辩称,原告摔伤是因其中午饮酒导致,被告对原告的受伤没有过错,且其工作人员发现原告在卫生间摔倒后积极进行救助,并拨打120急救电话,已尽到了积极扶助的义务;原告诉称是因卫生间地面湿滑导致其摔倒的陈述不属实,应驳回原告的诉讼。

  法理解析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虽辩称原告因饮酒导致摔倒,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法院不予采纳。一般而言,卫生间地面本身比较湿滑,经营者除应不定时加以清洁以维护

  该区域的安全外,还需设置一定的警示标志,以提醒如厕人员提高警惕。但本案中,被告作为经营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原告在卫生间内摔倒与被告未尽到上述义务有关。

  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经过湿滑的地面时应当保持足够的谨慎,避免摔倒,故其对自身摔倒亦具有过错。双方对此事故的发生均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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