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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晚报·齐鲁壹点10月15日讯(记者 王超) 被告李某、乔某因在离家时忘记关闭家中的水龙头,导致原告孙某自家中楼梯下楼时摔伤。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孙某遂将李某、乔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近日,东营区法院审结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李某、乔某被判担责。
原告孙某居住于被告李某、乔某的楼下。2018年4月,被告物业公司发出《停水通知》,告知业主停水时间,被告李某、乔某在离家时忘记关闭家中的水龙头。同年第二天早上,原告孙某自家中楼梯下楼时摔伤。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现场对漏水原因进行排查,发现楼上水表转动,但家中无人应答。原告孙某受伤后被送医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13万余元。因协商未果,原告孙某遂将被告李某、乔某、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东营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在家中的楼梯下楼时,楼梯积水湿滑致其摔伤,身体受到伤害并经鉴定达到十级伤残,因楼梯积水系被告李某、乔某家中的自来水渗漏所致,故被告李某、乔某对原告孙某的受伤存在过错,应对原告孙某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物业公司根据供水公司的通知向住户告知停供水时间,被告李某、乔某家中无人且离家时未关闭水龙头致使本案事故发生,故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孙某的受伤事故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孙某在下楼梯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自担部分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0.2万余元。判决作出后,被告乔某、李某提起上诉,后东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自然人的健康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身体遭受侵害的,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忘关水龙头事虽小,但却造成了如此严重的后果,不仅造成了财产损失,也使他人的身体遭受了创伤。 因为类似的事情而诉诸法庭的事情并不少见,孙某系幼儿园教师,一日骑电动车上班途中,为躲避路上的木头等物品,没有看清路中拦着的绳子,被绊倒受伤住院,孙某后发现该东西是被告王某为其子盖屋所放置的,原告与被告商量赔偿事宜不成后,孙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相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000元。被告王某则认为原告本身也负有相应的责任,只同意赔偿4000元。法官认识到双方对事实没有太大争议,主要是在赔偿的数额上有分歧,所以庭后对双方组织了调解工作。
一方面,法官了解情况后告知原告孙某,被告家庭情况不太富裕,其妻子早年去逝,现在为儿子盖房子都是借的钱。另一方面向被告王某阐释其在公共道路上私自放置财物,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最后,在法官的努力调解之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赔偿原告8000元,双方对此事再无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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