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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晚报讯(记者 红林 实习生 陈珍)顾客在宜家购物时被泼在地上的可乐滑到受伤,日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决宜家家居应赔偿顾客各项损失1万余元。
2014年7月11日下午,顾客孔某在北京宜家四元桥商场购物过程中,在三楼楼梯处脚下打滑摔倒,倒地后发现地面有一滩泼出的可乐。
孔某称,当时负责清洁的工作人员距她摔倒的地方只有一步之遥,摔倒在地后,她疼得起不来,工作人员见状随即破口大骂谁把可乐撒了一地,但没有询问她是否摔伤以及是否需要帮助。
“站起来走到一楼处,还是感觉膝盖处疼痛难忍。我找到一名工作人员说明此事,随后又联系了三楼的值班经理。前来负责处理的人员让我在旁边休息一下,并未提及将我送医的事情。”孔清华回忆道,“我想休息一会儿,但还是疼,于是就忍痛回来了。本以为这次摔倒也不是什么严重的事情,就自行先使用了一些缓解和治疗的药物。”
孔某称事后后其拨打了客服电话,接线员说会记下她的电话,汇报后再联系。但她说,一位客服经理回电话说当天回复结果,但此后就没有了消息。之后她在宜家的微博上留言,被告工作人员打来电话了解情况,称此前处理此事的工作人员请假回家了,只是同意赔偿我200元医药费,此事就此解决。因为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事情就此搁置。因为腿还是疼痛,孔清华称她还到北京市积水潭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运动医学科、协和医院等处进行检查。
后孔某再次致电被告的客服,被告的值班经理联系她表示医疗费和交通费可以赔付,但原告要求赔偿35万元,双方仍未谈拢。
对于此事,被告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表示,不清楚原告孔某是否在超市内摔倒,并且当天并没有接到人员受伤的相关报告。其辩称,原告在2014年8月给被告客服中心打过电话,客服中心反馈给门店后才与原告联系、核实相关情况。
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辩解,孔清华的受伤鉴定中表明,伤势只是属于软组织挫伤。且原告孔清华当时去四元桥店的时候穿的是拖鞋,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购物小票、以及被告无法提供事发当时的监控录像内容等现有证据的条件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在四元桥店购物时确实因地上有积水未及时清理导致原告摔倒受伤。此后就医进行治疗。被告对原告的主张表示并不知情,但在接到原告的投诉后进行了核实。
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表示,其和原告进行过多次联系同意赔偿原告医疗费,但是原告的主张太高,所以没有达成和解。此后双方就赔偿数额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纵观事发过程,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具有一定责任。被告作为从事销售家具、家居用品等经营的大型连锁企业,其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被告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被告对本次原告受伤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责任。
同时,原告亦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己亦应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其对自身所受伤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又原告未能在第一时间报警以及就医也是导致不能完整还原事件发生情况的因素之一,原告亦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宜家家居有限公司赔偿孔某医疗费2500余元,误工费5200余元,营养费900元,护理费4000元,交通费100元,鉴定费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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